<<种子法>>及其配套规章对我国种子企业的影响

2000年12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 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正式施行,2001年2月26日,农业 部发布了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等5 个配套规章,对《种子法》进行细化,大大增加了《种 子法》的可操作性。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对种子选 育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,鼓励种子企 业依靠市场规则运营,鼓励竞争,推进改革,对我国 种子企业与国际接轨,迎接WTO挑战,持续健康发 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,产生深远的影响。
1 提高了种子行业的准入条件,促进了种子 优胜劣汰
   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进入种子行业的 企业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。主要表现在进人种子行 业的门票——许可证不易得到。
    配套规章规定,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有 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: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 子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亲本种子的,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;生产杂交种子的,注册资本500万元以 上,还要有生产和仓储设施,种子生产专业人员3人 以上,种子检验技术人员2人以上。
    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要具有与经营种子 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。配套规章规定,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亲本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的经营 许可证,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元。申请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的经营许可证,注册资本要达到500万元, 而且需要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 子检验人员2—3名,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。据了解, 《种子法》实施以前,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注册资 本100万—200万元,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种子公司 很多,配套规章这几条硬指标对大批中等规模的种 子企业提出了挑战,只留了两条通路,一是保持原有 规模,但领不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不再具备原有 的生产经营资格,从而沦为大企业的代销商;二是横 向联合,成立集团公司,进行优势互补,这也是比较 可行的办法。
    配套规章还规定到农业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必须是育、繁、销一体化公司,注册资本要达到 3 000万元,要有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,稳定的生产 基地,加工成套设备,品种注册商标,销售服务网 络。自有品种占销售量50%以上。只有达到这些硬 件指标,才能够领取到农业部颁发的许可证,才可能 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经营销售,也就是 要求大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,优质的品种, 良好的信誉,能够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。这表面看起 来是限制,实际上是一种鼓励和支持,旨在创造一种 规范、有序的竞争氛围,促使我国种业健康发展。农 业部2000年公布了中国种业百强名单,实际上就是 对中国有发展潜力的种子公司着重扶植,建成我国的种业航空母舰,建造我国强大的种业舰队。
2 增加了对种子企业的约束,严格规范了其 生产经营行为
    为促使种子企业正规运作,从种子生产、加工到销 售,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都做了严格规定。规定销售 的种子必须进行“加工、分级、包装”,否则不允许在市 场流通销售;“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,标签应当标 注种子的类别、品种名称、产地、质量指标、检疫证明、 编号、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 号等事项,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”, 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   《种子法》还规定“种子生产、经营应当建立种子 生产、经营档案,记录种子的田间生产、来源、加工、储 藏、运输和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, 销售去向等内容。”否则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 以下罚款。尤其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,处罚更 加严厉,“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,吊销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或营业执照,并处以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 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,无违法所得的,处 以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构成犯罪的追究 刑事责任”,如果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,要予以 赔偿,“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、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 损失”。种子是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,种植到田地里, 其价值和引起的费用呈几何级数增长,伪劣种子一 旦造成损失,经营者不得不进行巨额赔偿,还要接受 法律的制裁,这实际是赋予种子企业更大的责任,要 求种子企业必须加强自律,合法生产经营种子。
3 打破了种子企业地方性垄断,使竞争合法化
    原来的《农作物种子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“各级 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,负 责按计划供应良种”,即每个省有自己的省级种子公 司,每个地区有地区级种子公司,每个县有县级的种 子公司,每个种子公司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,有些地 区基层是当地几个势力范围的叠加,这些势力范围 在当地地方保护义的保护下,左右种子市场,外来的 种子公司几乎难以插足,即使是最适合当种植的品 种往往也难以得到推广,既造成资源上的浪费,又阻 碍了种子市场的良性发展。
   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打破了这种桎梏,不再 指定销售的主渠道,鼓励各种子公司按照市场规则 运作,为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合法竞争提供了保护。很 明显,当地中小型种子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种子的 资格,或者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,外来的种子公 司可依法进入当地种子市场,成立子公司或委托经 营,与当地公司进行对等竞争。再者,有实力的大公 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,其种子可以销售到全国各地, 凭借其优质的品种、良好的服务,会不断扩大市场, 形成良性的垄断,这不仅有利于农民和农业生产,也 将推动种子公司发展壮大。
4 赋予了种子企业自主经营权,保护了其合法 权益
   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 为有严格的规定: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, 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,在核发证 照工作中,除工本费外,不得收取其他费用。如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再干预种子企业的自主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乱收费就是违法,种子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来维护本 企业的权益。《种子法》还规定,种子经营都具有自主经 营权,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,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。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强迫 农民购买种子,也不允许强迫种子企业生产经营,农民 具有自主购种权,使用行政手段保护当地种子公司或 者限制外来公司都是违法的,这为种子市场打破地区 封锁,种子公司合法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保障。
5 促进了种子企业进行科技创新,提高了农 业生产水平
    配套规章对种子企业的科研机构作出明确的规 定,育、繁、销一体化企业自有种子销售量必须占经营 量的500/0以上。要求种子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科研队 伍,注意对本企业的科技投入,不断地推出新品种,形 成自己的拳头产品,创造出自己的品牌,保持旺盛的持 续发展势头。《种子法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 金,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;要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,维 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,藉以调动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, 都为种子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方便条件。
6 增强了种子企业的紧迫感,提高了种植业 为农服务意识
   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的颁布,对我国种业的 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种子企业必须依法兴种,把 企业做大做强,才能构建中国的种业长城,才能够与 国外种子企业抗衡。
    一是合法经营。 《种子法》及其配套规章规 定,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种子经营者 先期赔偿。无论责任是否在售种的经营者,责任查 明之前都必须先进行赔偿。这就要求种子企业依法 制种,依法售种,要有高度的责任感,否则将会落 到不可收拾的地步。二是深入改革,优化内部结 构。有发展潜力的种子公司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 营,搞活内部机制,强强联合,优势互补,组成有 品牌、成规模的大公司,否则只能成为大公司的代 销商。三是以服务为本,建立稳固的销售网络。谁 占领了市场,谁就掌握了经营的主动权,随着《种 子法》的深入实施,企业的优质服务将成为企业具 有竞争力的标志,种子公司要想得到农民的承认, 必须要在服务上狠下功夫。